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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锦山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丹羽秀树,董事长被执行人曾锦山,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龙岗区坪山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曾锦山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锦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海彪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辛 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