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执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凡莲与被执行人冷先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莲,冷先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执字第629-1号申请执行人曾凡莲,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冷先河,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云城区三星装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凡莲与被执行人冷先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云城法执字第62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