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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杨文选与敖成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选,敖海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沽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杨文选,男,汉族,个体,现住沽源县。被告敖海成,男,现租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选诉被告敖成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选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选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瑞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