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浩聪、张浩宇申请宣告闫彦敏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张浩聪,男,2001年12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张浩宇,男,2003年6月26日生,汉族。二申请人监护人游燕荣,女,1948年5月4日生,汉族,系二申请人之祖母。二申请人要求宣告闫彦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张浩聪、张浩宇诉称,被申请人闫彦敏系二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闫彦敏于2008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未果。二申请人的父亲张安喜于2008年8月5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去世,现二申请人跟随祖母游燕荣共同生活。为了维护二申请人的权益,故二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闫彦敏失踪。经查,闫彦敏,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河南省尉氏县十八里镇前镨沱村,因结婚将户籍迁往通许县大岗李乡户岗村,且在此居住,系二申请人的母亲。二申请人的父亲张安喜于2008年8月5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去世,闫彦敏于2008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家中留下两个孩子张浩聪、张浩宇,跟随祖母游燕荣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29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闫彦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闫彦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二申请人张浩聪、张浩宇与被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闫彦敏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申请宣告闫彦敏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闫彦敏为失踪人。指定游燕荣为失踪人闫彦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文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