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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小平,金书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1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小平,女,1961年9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书芹,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魏小平因与被申请人金书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魏小平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魏小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小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高金兰代理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劲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