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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刘锦春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知初字第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锦春,系衢州市龙游凯撒英皇娱乐会所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35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刘锦春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刘锦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吴 昱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