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减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王冬合同诈骗、诈骗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315号罪犯王冬,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夹江县,家住四川省夹江县,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五马坪监狱服刑。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以(2011)夹江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冬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5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五马坪监狱于2014年3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五马坪监狱提出,罪犯王冬在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获标准考核分136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冬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五马坪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冬予以减刑1年2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伍 健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