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WANG某某与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WANG某某,王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401号原告WANG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国飞,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栋鑫,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WANG某某(中文名: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WANG某某(中文名: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栋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WANG某某(中文名: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兄弟,抗日战争期间,原、被告之父因病去世。原、被告由母亲一人带领逃难。母亲李某某无奈在湖南将被告王某某送与人家。约在文化革命前,被告通过亲友找到原告及母亲。被告在南京成家生活,原告和母亲一直在上海共同生活,1996年11月母亲李某某购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室房产一套(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产权人为李某某。1996年11月29日和1997年12月1日李某某分别自书遗嘱两份,均明确系争房屋由原告继承。2004年4月22日李某某因病去世,系争���屋一直由原告占有。原告认为,被继承人李某某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系争房屋应由原告继承,故起诉要求判令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的系争房屋。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继承人李某某自书遗嘱两份、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居民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常口信息查询。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鉴于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核。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时,法律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原告提供被继承人李某某自书遗嘱两份,两份遗嘱均明确系争房屋由原告继承,故对两份遗嘱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WANG某某(中文名:王某某)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27,84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WANG某某(中文名: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万发文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卓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