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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蕉执委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树钢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纯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柏树钢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顺壮物质有限公司,黄纯壮,彭玉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蕉执委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树钢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661号新海商务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周伦景,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顺壮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东区一路三楼-383。法定代表人黄纯壮,经理。被执行人黄纯壮,男,汉族,1972年7月2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彭玉球,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柏树钢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顺壮物质有限公司、黄纯壮、彭玉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