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陶锡华与孙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锡华,孙矿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陶锡华,男,194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陈靖,淮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淑荣,女,197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系原告陶锡华儿媳。被告:孙矿山,男,196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陶锡华诉被告孙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磊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锡华委托代理人陈靖、邵淑荣,被告孙矿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锡华诉称:2013年2月3日6时10分,孙矿山驾驶金狮牌三轮摩托车沿淮北市淮海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淮北市矿山集和庄桥东侧路段,将路边行人陶锡华撞倒,孙矿山驾车逃逸。陶锡华伤情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多发骨折、脑外伤、脑挫伤等,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6498.55元(已扣除孙矿山垫付外购药费和营养品),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孙矿山负事故全部责任,陶锡华无责任。陶锡华请求判令孙矿山赔偿医疗费66498.55元、护理费3705元(38天*97.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38天*20元/天)、交通费380元(38天*10元/天)、精神抚慰金6000元、伤残赔偿金31536元(21024元/年*15年*10%)、鉴定费700元、合计各项损失109579.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孙矿山在庭审中辩称:对陶锡华要求赔偿的请求没有异议,也愿意进行赔偿,但没有经济条件给予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2月3日6时10分,孙矿山驾驶金狮牌三轮摩托车沿淮北市淮海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淮北市矿山集和庄桥东侧路段,将路边行人陶锡华撞倒,孙矿山驾车逃逸。经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以公交认字(2013)第340602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矿山负事故全部责任,陶锡华无责任。事发后,陶锡华被及时送往淮北市朝阳医院进行救治,支出医疗费14586元,后被转至淮北矿工总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6869.20元,期间为抢救需要,经医嘱支出人血白蛋白5040元,购买医疗辅助器械710元。陶锡华于2013年3月13日出院,按出院医嘱要求,2013年4月18日、2013年6月21日、2013年8月6日、2013年9月6日多次到淮北矿工总医院复查,支出复查费941.11元、外购药品支出1656.80元。2014年1月4日在淮北矿工总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支出352元。孙矿山垫付人血白蛋白2000元、外购药1656.80元和承担疗伤营养品343.2元共计4000元,陶锡华未支付医疗费损失为66498.55元。陶锡华伤情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皖至正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另查明:孙矿山驾驶的金狮牌三轮摩托车未在车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北市朝阳医院、淮北矿工总医院住院病案及医疗费支出票据、外购药证明和票据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制作的公交认字(2013)第340602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孙矿山应对陶锡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给予赔偿,至于陶锡华要求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孙矿山不提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陶锡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矿山赔偿原告陶锡华各项损失109579.5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46元,由被告孙矿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