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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武诉被告敦化市古城建材有限公司、苏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武,敦化市古城建材有限公司,苏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李长武,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古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辉,经理。被告苏文军,男,年龄不详,住敦化市沙河沿镇新发村。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长武诉被告敦化市古城建材有限公司、苏文军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李长武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李长武承担。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