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徐生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生新,吴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747号申请执行人徐生新,村民。被执行人吴桂林,村民。申请执行人徐生新与被执行人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巴强华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