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余明福与任兴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福,任兴莲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余明福,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喻光权,重庆市涪陵区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兴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明福诉被告任兴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明福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明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艳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