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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余明福与任兴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福,任兴莲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余明福,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喻光权,重庆市涪陵区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兴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明福诉被告任兴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明福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明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艳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