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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铁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书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818号罪犯杜书君,男,51岁(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1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书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杜书君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27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4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4年2月24日提出对罪犯杜书君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杜书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8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杜书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杜书君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书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杜书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杜书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书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