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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宏鑫源纺织有限公司、倪梓翔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宏鑫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催字第4号申请人吴江市宏鑫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梓翔。申请人吴江市宏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开户行为浦发银行绍兴城南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金枫氨纶网络丝有限公司、编号为3100005122941159、出票日为2013年11月14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何鲁峰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