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宏鑫源纺织有限公司、倪梓翔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宏鑫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催字第4号申请人吴江市宏鑫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梓翔。申请人吴江市宏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开户行为浦发银行绍兴城南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金枫氨纶网络丝有限公司、编号为3100005122941159、出票日为2013年11月14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何鲁峰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