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周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顾章华,经理。被告刘秀娟,女,成年,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