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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怀忠庆与杨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忠庆,杨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1054号原告:怀忠庆,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昌俊,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汝绅,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政,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忠庆与被告杨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忠庆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杨政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怀忠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政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林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