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怀忠庆与杨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忠庆,杨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1054号原告:怀忠庆,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昌俊,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汝绅,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政,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忠庆与被告杨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忠庆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杨政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怀忠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政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林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