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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寿县羊石木业有限公司与寿县教育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县羊石木业有限公司,寿县教育局,寿县正阳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寿县羊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宴宾,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夏承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远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寿县正阳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聂新胜,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芳,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县羊石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教育局、第三人寿县正阳关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县羊石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寿县教育局、第三人寿县正阳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撤诉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亦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羊石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为9465元,由原告寿县羊石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杨小林审判员 张胜钧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贤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