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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希孝与樊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孝,樊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民民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王希孝,男,汉族,生于1980年,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樊广,男,汉族,生于1967,小学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希孝与被执行人樊广(2014)民民执字第1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重复申请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乐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执字第136号申请人王希孝与被执行人樊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玉新审 判 员  谢金凤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