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聂勋功与曹春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勋功,曹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聂勋功(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曹春红(公民身份号码:×××),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下落不明。本院执行的聂勋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曹春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春红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张志新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宪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