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民初字第0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李荣桂与王玉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桂,王玉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698号原告李荣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汉超,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玉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桂与被告王玉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荣桂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桂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阮烯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