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应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青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甲。2014年1月1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4)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至8月22日之间,被告人应某甲伙同罪犯夏达超(已判决)利用夏达超位于温溪镇港头村创新东路14号的棋牌室作为赌博活动的场地,接受他人对“六合彩”赌博的下注十七、十八期左右,共计接受投注480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应某甲从中获利4800余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应某甲的人口信息查询单、户成员信息查询单、青田县温溪镇石少村户口内册、抓获经过、青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便签、(2014)丽青刑初字93号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光盘及办案说明,证人应某乙、应某丙的证言,同案犯夏达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接受多期“六合彩”投注,收受投注额达4.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应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