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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进益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进益,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务农。因本案于2011年7月31日被抓获,于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于2013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4)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进益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进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进益于2011年7月31日中午1时许,在本市某某镇某村“洪山仔”地方,见该处竹脚地方拴着一头黑色黄牛,便乘周围无人之机,上前用刀割断拴牛的绳索,将某村村民郑某某拴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黄牛窃走。窃后,被告人陈进益将黄牛牵回村中。郑某某发现黄牛被盗,便四处寻找,在某某村荔枝园里发现被盗黄牛及被告人陈进益,便与其侄儿郑某锋上前对被告人陈进益实施抓捕。被告人陈进益见状,持一把锄头与郑某某等人对抗,抗拒抓捕。后在群众协助下,将被告人陈进益制服,扭送公安机关。追回的黄牛已归还失主郑某某。被告人陈进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牛索是被小孩拉断的,不是其割断。其是看见那头牛在乱跑,将牛捡回后要人来赎回。没有盗窃,没有抢劫。要求调查事实,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进益于2013年7月31日中午1时许,在本市某某镇某村“洪山仔”地方,见该处竹林下草地上拴着一头乌色黄牛,便乘周围无人之机,上前用刀割断拴牛的绳索,将某村村民郑某某拴在该处的一头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黄牛窃走。窃后,将黄牛赶回某某村。失主郑某某发现黄牛被盗后便四处寻找,在某某村的荔枝园里,被盗的黄牛及被告人陈进益被当场发现。这时,失主郑某某及其侄儿郑某锋上前对被告人陈进益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陈进益持一把锄头与郑某某等人对抗,抗拒抓捕。后在群众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陈进益制服,扭送公安机关。追回的黄牛已归还失主郑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于2011年7月31日15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桥冲派出所接失主郑某某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进益抓获。次日予以立案。2011年8月1日,被告人陈进益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被网上追逃。2013年11月23日被抓获归案。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照片及查获的耕牛相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某某镇某村“洪山仔”,抓获地点位于某某村与某村交界处。经现场勘查,制作平面示意图一张、拍照相片2张。3、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进益出生日期等其基本情况。4、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3)150号���格鉴定结论书,对黄牛崽一头,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5、被害人郑某某报案陈述,今天(2011年7月31日)下午3时许,我发现拴在某村“洪山仔”的耕牛不见了,就沿着田野小路一直寻找,在山仔路上碰见溪碧过路溪村的陈某某,他问我在找什么,我对陈某某说耕牛不见了现在寻找,他问我是什么牛,我说是头乌色牛牯仔,陈某某说刚才有遇见某某村人牵着一头牛,这人说手上牵着的牛是其亲叔伯的,是政府拨的,不能调教准备牵去屠宰,并叫我马上往前面去追。我就按照陈某某指的方向寻找。在某某村前的溪坝脚时就发现我的那头牛和那个男子,他发现我后就跳下溪中,并说那头牛是他捡到的,是否拿二、三百元来赎。我叫他先上来讲清楚,他一害怕就游水过溪准备逃跑,我和侄儿郑某锋、文某、文某群、陈某谋等人分头包围那男子,然后在某某村山旁将其��着。可是,那男青年随手操起一支锄头向我们乱舞,郑某锋就拿一支钢管还击,然后被文某赞、文某群、陈某谋帮忙将他制服并报警。郑某某对公安机关组织的一组相片12张进行辨认,指认(3)组第5号相片(陈进益)是偷牛的男子。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1年7月31日)下午3时左右,我在田里耕作时,看见某某乡的陈进益手牵着一头乌色“牛牯仔”,我就问他“你没有耕田,牵牛干什么?”,陈进益对我说“这只‘牛牯仔’是我堂兄的,是政府拨的”,然后把牛牵走。大约过30分钟,我看见郑某某的侄子郑某锋在寻找,我问他在找什么?郑某锋说在找一只牛,我问他什么牛,他说是一只乌色“牛牯仔”,我就对他说,你照牛脚跡往某某乡方向去找。经对公安机关组织的一组相片12张进行辨认,指认(1)组6号相片(陈进益)为偷牛的人。7、证人郑��锋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31日下午2时许,我伯父郑某某叫我到某村“洪山仔”将耕牛移位吃草,我到“洪山仔”时发现牛不见了,我就在周围寻找,刚好碰见某某镇过路溪的陈某某,他问我在找什么?我说在找只牛牯仔,他说有看见某某乡的陈进益牵一只乌色牛牯仔经过,告诉我照牛脚跡去找,我听后就打电话给我伯父,说牛被某某乡的人牵走了。接着我伯父郑某某赶到与我一同去追赶,但因路小,我们放下摩托车,步行追赶,这时又碰见陈某某,他问我们追到没有,我说还没有,他说牛还走不多远,你们赶快去追。我们追到某某乡里时,发现被盗的牛和那个男子在场,就去查问,那个男子就跳下溪中,我们就包围,后来就爬起来继续逃跑,我们拿着竹棍去追,那男子就从田地拿起一支锄头反抗,我伯父拿一支竹棍与他对打,然后被我们抓住,接着派出所同志来到现场将他抓获。经对公安机关组织的一组相片12张进行辨认,指认(5)组11号相片(陈进益)是偷牛的人。8、证人文某描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31日下午,我在某某乡龙眼园看见郑某某手持一支棍状物及一个20多岁青年男子在追赶陈进益,而陈进益手持一把锄头与他们对抗,双方对打的情况。9、证人陈某咯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31日中午,其在某某镇某某村看见陈进益牵着一头牛经过。后来听说是陈进益偷牵牛被抓了。10、证人陈某谋证言证实,当时接到郑某某的电话,赶到现场看见郑某某与其侄子围着一个某某村的男子,随后派出所的同志就来到现场将那男子带走。11、陆丰市公安局说明材料,证实本案中出现的陈某某与陈某某系同一个人;郑某锋与郑某锋系同一个人。12、被告人陈进益的供述,2011年7月31日中午1时左右,我到某某镇某某村与某村的溪坝下放虾圈,并收了两只龙虾和一条福寿鱼,准备回某某村。但我行到水泥桥竹脚下看见有几只牛绑在溪坝边沙滩里,其中一头牛的绳缠住了竹枝,我怕那头牛缠住竹的绳越来越短,于是我用我带去斩竹放虾圈的刀去斩断那头牛的绳索,但那牛断索后就沿着溪坝边往某某村的方向冲过去,我见状就拿起竹棍子去追,一直追到某某村乡里,那头牛在某某村的宽埕内乱窜,我不去理它,我叫那些小孩不要让牛走了。叫小孩能抓住的话将牛绑在荔枝脚,而我就去看人打扑克。我就和阿球的老婆说,我捡了一头牛,某球的老婆说不知道是谁的,如果有人来寻找,随便有二百元给你,我说二百元我嫌少。然后我又回到原来放虾圈的地方。隔一小时,有两名男子来找我,其中一个40多岁的男子说我偷走他的牛,叫我从虾池中上来,我手中拿一支竹杆上来时,就被那40多岁的人拿过去,而其中一个20多岁的男子手拿一支扁状钢管,我见状就随溪坝往水头方向跑,谁知那两名男子过来包抄我,我走到田头看见洪某某在剪蕃薯藤,有一支锄头放在旁边,于是我说锄头借我,一边拿起锄头去顶住要来打我的竹杆,将其中一断竹杆敲断,那个20多岁的人过来用钢管殴打我。这时我村的文某描看见他们打我,一直在叫不要打了。打了约有10多分钟,就有人报警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持械采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进益辩称其没有割断牛索盗走耕牛,没有抢劫的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进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进益于2013年7月31日被抓获,于2013年8月1日取保候审,期间羁押一日予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 安审判员 林乙成审判员 陈壮雄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