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易海燕与文君娱乐服务合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海燕,文君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易海燕。委托代理人何剑平,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君。原告易海燕诉被告文君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海燕的委托代理人何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海燕诉称,2013年2月6日,被告文君在原告经营的慈利县美丽神话娱乐城消费后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3月5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易海燕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易海燕系慈利县美丽神话娱乐城的经营者,该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事实。③书证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消费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3月5日前付清的事实。④美丽神话KTV消费账单十八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至同年10月期间在原告经营的慈利县美丽神话娱乐城多次进行消费的事实。被告文君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①、②、③、④经本院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并能与原告方的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通过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4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文君多次到原告经营的慈利县美丽神话娱乐城赊账消费。2013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此期间的消费款进行结算后,被告尚下欠原告消费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当即立下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3年3月5日前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该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消费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易海燕与被告文君之间形成的娱乐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经营的慈利县美丽神话娱乐城作为娱乐场所为被告提供了娱乐服务,被告作为消费者应当支付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消费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消费款进行结算时,对下欠的消费款利息未作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应视为没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文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易海燕消费款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易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文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钰审 判 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周忠满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美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