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方承正宣告被申请人方兰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承正,方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方承正,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退休干部。被申请人方兰,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新洲区阳逻妇幼保健院护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承正宣告被申请人方兰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方承正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承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方承正撤回申请。审判员 柳艳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