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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新洲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方承正宣告被申请人方兰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承正,方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方承正,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退休干部。被申请人方兰,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新洲区阳逻妇幼保健院护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承正宣告被申请人方兰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方承正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承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方承正撤回申请。审判员  柳艳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