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杨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扬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并案被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67866838-9。法定代表人:刘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并案原告):刘扬均。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扬均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合法民初字第04903号民事判决,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喻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