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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杨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扬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并案被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67866838-9。法定代表人:刘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并案原告):刘扬均。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扬均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合法民初字第04903号民事判决,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喻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