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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马骏骁,吴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马骏骁,吴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30号麦雅大厦409号。法定代表人:邵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骏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晶。上诉人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其处理结果可能会在惠州辖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将该案移送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18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惠州市麦地路30号麦雅大厦409号,隶属惠州市惠城区管辖,且涉���标的物是惠州市江北24号小区新沥路40号双城名苑,也隶属惠州市惠城区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系列案涉及人数众多,其处理结果可能会在惠州辖区产生重大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