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非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巧明、谢木养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巧明,谢木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巧明,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执行人谢木养,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巧明、谢木养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的(2013)安执审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巧明、谢木养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执审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剑东审判员  袁玉泉审判员  陈桂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