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刑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柯君鹏抢劫罪,柯君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762号罪犯柯君鹏,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了(2006)汀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君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5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柯君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以(2006)岩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了(2011)三刑执字第1543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君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服从分配,克服困难,积极完成工作任务。2011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4月至2014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28.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柯君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君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