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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全胜与武汉市邮政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胜,武汉市邮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李全胜,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晓红,程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邮政局。负责人蔡明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厚军,丁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胜与被告武汉市邮政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全胜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其他费用46元,由原告李全胜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白 斌速录员  彭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