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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顾仁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鹏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