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顾仁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鹏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