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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健英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358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重。被执行人深圳市健英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健英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8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2043.4元及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健英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43.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