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孙彦与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137号原告孙彦,女。委托代理人凌冲,亭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洋路58号。法定代表人仇正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与被告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彦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彦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马立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