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3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4年7月9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3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玉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