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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3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4年7月9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3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玉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