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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7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武善彬与青岛高华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善彬,青岛高华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7233号原告武善彬。委托代理人张彦芹。被告青岛高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豆家泊村。委托代理人姜德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善彬与被告青岛高华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善彬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善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先辉审判员  唐凤辉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