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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玲娟与吕建峰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