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青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季彩琴与吴海勇、青田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吴海勇,青田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季某某。委托代理人:潘竹青。被告:吴海勇。被告:青田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吴海勇、青田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彩琴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罗文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