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继承诉南充市荆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承,四川省南充市荆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王继承。委托代理人庞国荣(特别授权),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南充市荆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煜,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承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荆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承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承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荆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继承承担。审判员 杜 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