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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黄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335号罪犯黄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1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4年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黄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黄康获得嘉奖16次;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康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均成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