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萨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林井才与被告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times,冯&times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萨商初字第45号原告林××,男,汉族。被告冯×,男,汉族。原告林××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诉称:被告冯×于2013年4月22日向原告林××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5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冯×并未给付。现原告林××以被告冯×未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要求被告冯×偿还欠款3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冯×负担。被告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林××举证如下: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冯×于2013年4月22日向原告林××借款35000元,约定5月1日还清。被告冯×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举证期限内,被告冯×未提交证据。依据以上证据及庭审中原告林××的陈述,依法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4月22日,被告冯×向原告林××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冯×欠原告林××35000元,约定2013年5月1日前还清。还款期届满后,被告冯×未偿还欠款。现原告林××以被告冯×未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要求被告冯×偿还欠款3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冯×负担。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冯×为原告林××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林××要求被告冯×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林××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风凯代理审判员 曲晓雪人民陪审员 冯 时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