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张建国,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第12层。法定代表人陈量暖,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侯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