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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邹仁安与谢青刚、安徽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仕安,谢青刚,安徽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450号原告邹仕安,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标,罗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青刚,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安徽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荣雪玲,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仁安与谢青刚、安徽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仕安撤回对被告谢青刚、安徽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9元(缓交),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宇衍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希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