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世海与李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海,李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刘世海,男,凉州区人。被告李有辉,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海诉被告李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世海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宗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