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XX与金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孙XX与金XX离婚纠纷一案(2014)前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孙XX。被告金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