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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XX与金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孙XX与金XX离婚纠纷一案(2014)前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孙XX。被告金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