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周某某,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邝某某,男,194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告蒋某某,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静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 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