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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黄清海与唐海妹赡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环)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