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叶凤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叶凤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89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凤龙,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凤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为503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晨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