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与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槐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山赫,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雯,女,1985年1月3日出生,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1号院。法定代表人张树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阔,女,1985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宪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倪丹于2014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46元,由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负担76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负担57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国增代理审判员  赵 振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