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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天翔出口烟花厂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浏阳市天翔出口烟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竹华,经理。被告浏阳市天翔出口烟花厂。代表人周文,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天翔出口烟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60元,保全申请费920元,共计1880元,由浏阳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爱莲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