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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晓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91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XXX。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晓军,男,职业不详。案由:信用卡纠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西民初字第59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晓军给付案款3.090875元。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吴晓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晓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晓军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宗富审 判 员  贾秋春助理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思萌 来自: